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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况下需要散瞳验光

发布日期:2012-01-30   http://www.zgjsyw.com
导读:散瞳验光是应用药物使眼睛的睫状肌完全麻痹,失去调节作用的情况下进行验光。这主要是因为青少年眼睛的调节力较强,验光时如果不散大瞳孔,睫状肌的调节作用可使晶状体变凸,屈光力增强,不能把调节性近视即所谓假性近视成分除去,而影响结果的准确性。所以青少年近视患者,散瞳验光是很有必要的。

散瞳验光是应用药物使眼睛的睫状肌完全麻痹,失去调节作用的情况下进行验光。这主要是因为青少年眼睛的调节力较强,验光时如果不散大瞳孔,睫状肌的调节作用可使晶状体变凸,屈光力增强,不能把调节性近视即所谓假性近视成分除去,而影响结果的准确性。所以青少年近视患者,散瞳验光是很有必要的。 推荐阅读:什么是角膜塑形镜

  适合散瞳验光的情况

  (1)12岁以下的小孩,由于调节作用很强,如果不散瞳,验光度数的误差会很大。

  (2)某些诊断性验光,眼底及屈光间质检查均正常,而视力较差,需要用验光的手段来排除有无屈光不正的问题时,需散瞳验光。

  (3)12~40岁的屈光不正病人,原则上第一次都要散瞳验光,第二次换镜时,如屈光度数改变不大,散光也不明显时,可根据原镜的度数进行小瞳孔验光后加减。

  (4)对比较复杂的屈光不正,如度数比较大的远、近视散光,混合散光,高度近视,高度散光等,需进行散瞳验光。

  (5)对小瞳孔验光后视力矫正不好或有屈光间质混浊的病人(如玻璃体轻度混浊),应进行散瞳验光。

  (6)高度远视眼,调节力也比较强,最好也散瞳验光。

  (7)青少年视力减退或视力不稳定(测视力时一会儿清楚,一会儿不清楚),怀疑为假性近视时,应当散瞳验光,加以排除。一旦散瞳,调节作用消失,假性近视也就恢复了。

  不适合散瞳验光的情况

  (1)怀疑为青光眼病人,检查发现前房浅、眼压偏高或在正常值的高限。应当详细询问病史,明确后再行验光。

  (2)青光眼病人禁忌应用散瞳验光,否则会导致眼压升高。

  (3)40岁以上的人由于睫状肌调节力减弱,一般不再散瞳验光。

  (4)严重的晶状体、玻璃体混浊,角膜白斑,由于检影困难,散瞳验光也就没有意义了。

  (5)严重的瞳孔后粘连或前粘连,应用散瞳药后瞳孔也不能正常散大,也没有必要散瞳验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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